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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RCEP原产地区域累积与签证明年1月1日生效!



10:15 29 / 12 / 2021


2021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55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01   RCEP原产地证明的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已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的境内生产商及其代理人(又称申请人),可以向我国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


Tips

如果想了解本公司是否符合申请主体资格,可向当地海关或12360海关热线进行咨询。之前已在海关办理过原产地证业务的企业,可在协定生效后直接申请证书,不需办理其它备案手续。


申请时间:申请人应当在货物装运前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


Tips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应在出口货物装运日(即出口提单船期)之前申请签发,如申请人由于过失或者其他合理原因,未能在装运前申请签发的,可以自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向签证机构申请补发。


02   RCEP原产地证明的申请材料

(1)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的材料,并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Tips

一般情况下,可以证明货物原产资格或原产国(地区)的资料包括:《产品成本明细单》、产品加工工序、原材料及零部件的采购发票、采购合同、标签及外包装等,申请人可按照签证机构的要求提供。


(2)申请人申请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书的,应当提交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


Tips

RCEP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是中间缔约方针对已由原出口缔约方出具原产地证明的货物,再次分批分期灵活出具的原产地证明,相关货物在其他缔约方进口时仍然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该类证明适应现代国际物流的需要,有利于货物在成员国之间进行运输和物流分拆,极大地提高了企业在销售策略以及物流安排方面的灵活性。需要注意的是,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初始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


(3)申请人应当自原产地证明签发或者开具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的文件记录,记录可以以电子或者纸质的形式保存。


Tips

重要提醒:原产地签证相关文件记录,要保存3年!保存3年!保存3年!


03   RCEP原产地证明的申请流程

(1)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

自2022年1月1日RCEP正式实施之日起,申请人可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new.singlewindow.cn/),通过“原产地”“海关原产地证书申请”进行申报。


(2) 申领空白原产地证书

企业可提前向签证机构申领RCEP空白原产地证书,按要求做好原产地证书使用记录,并留存相关台账资料。


Tips

一般来说,企业可备案一名或多名原产地业务申报员,并按要求统一管理本人领取的空白原产地证书及相关台账,以备下次申领新的空白证书时验核用。


 (3) 提交资料现场签证

企业申报的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经签证机构审核正确后,需自行打印出待签证的原产地证书,经加盖企业中英文签证印章和申报员签名后,直接提交到签证机构现场进行审核签证。


Tips

截至目前,仍未收到RCEP原产地证明可自助打印的通知,预计RCEP原产地证明先期将以纸质签证为主,后续可能会逐步开通自助打印。

04   RCEP原产地规则解析

(1)累积规则

“累积”是一项重要的补充规则,是指在确定产品的原产资格时,把产品生产中所使用自贸协定其他缔约方的原产材料视为产品生产所在缔约方的原产材料,将自贸区域看成一个整体,促进区域内的贸易自由。


Tips

累积规则实质上降低了产品获得原产资格的门槛,具有“软化剂”功效,有助于鼓励生产商在各缔约方区域内进行生产资源配置,加强上下游产业的协调,进而有利于区域内产业经济和产业内贸易的发展。


(2)微小含量规则

微小含量规则又称“容忍规则”,根据协定第七条,如果生产中用的一部分非原产材料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只要这部分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占比或者重量不超过10%,那么货物仍然可获得原产资格。


Tips

RCEP项下的微小含量可以按价值计,适用于第1章至第97章的所有货物,即允许用于货物生产且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FOB价格的10%;对于50章至63章的货物(纺织原料以及纺织制品)的微小含量也可以按重量计,即允许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重量不超过该货物总重量的10%。


05   RCEP原产地证明的重发和更正

(1)重发

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遗失或者损毁的,申请人可以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签发经认证的原产地证书副本。


Tips

申请重发证书,一般需向签证机构提供如下资料:《原产地证重发申请书》、申请人的情况说明、遗失或损毁责任方的情况说明、原证书的留档资料(如证书正本的复制件)等。


(2)更正

原产地证书所载信息有误或者需要补充信息的,申请人可以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凭原产地证书正本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正,更正的方式有如下两种:


方式一:由签证机构签发新的原产地证书,并且作废原原产地证书;


Tips

企业需向签证机构发送更改证电子信息,并在收到“待提交原证后再签”的缓审回执后,现场提交如下资料:原始的原产地证明(应与更改申请书填写的证书一致),其它可证明更改内容的资料或复印件(如提单、信用证、第三方发票等)。


方式二:申请更正原产地证书,由签证机构在更正处签名和盖章。


Tips

一般是原证书已经向进口国海关提交过,进口国海关要求手工更改原证书,现场提交如下资料:《原产地证书更改申请书》,原始的原产地证明,其它可证明更改内容的资料或复印件(如提单、信用证、第三方发票、情况说明等)。